据媒体报道,官网,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日推出电子烟管理专栏,并下发多份文件,对生产、批发、零售、溯源管理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新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生产和品牌持有:电子烟相关生产企业发放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指导意见,主要涉及供应链和品牌。
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相关生产企业应具备:与生产相适应的资金;有生产所需的技术和设备;符合国家电子烟产业政策要求;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持有电子烟品牌的企业申请生产企业许可证,除上述1、3、4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提交电子烟委托协议等申请材料。
2。批发:电子烟批发企业布局指导意见。
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从事电子烟批发业务。
3。零售:电子烟零售点布局和许可管理指导意见。
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需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范围为我店电子烟零售。电子烟零售点独立于卷烟零售点进行规划。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规划,运用市场手段严格制定本省(区、市)电子烟零售网点布局规划并进行动态调整。
4。追溯管理:电子烟产品追溯管理细则。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电子烟产品追溯体系规划,组织制定追溯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追溯平台,统一追溯标签。
溯源基于二维码。电子烟产品外包装未按要求标注二维码的,不得上市流通
具体来说,追溯码出现在三个环节——出库保证生产环节的可追溯性,入库保证批发环境的可追溯性,出库保证零售环节的可追溯性,从而实现一个从上到下的全方位信息追溯的链条。
4月12日,电子烟国家标准刚刚正式落地,产品全面规范。对企业的生产能力和技术储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中下游的品牌和销售商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除国标外,《电子烟管理办法》5月1日起实施。同时,惠州、厦门于4月1日开始电子烟监管试点工作;4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规范电子烟行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四个文件(试行)》。